近日,彭博社(Bloomberg)报道,中国税务部门已经开始要求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申报个人收入,缴纳所得税。
据说,部分在香港、新加坡等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员工已收到通知,这些员工的收入有可能会按照中国税法纳税。
收入纳税是中国公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中国税法体系日益完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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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谁需要就其境外收入进行申报呢?
中国居民个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进行申报。
居民个人是指: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住所居民个人”);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
需注意的是,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自2019年(含)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海外护照或者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应特别注意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公民)的概念,税务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该个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税收协定规定等因素来判断他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
何种境外收入需要进行申报?
境外任职、受雇、履约所得、境外经营所得、境外负担的稿酬所得、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境外偶然所得、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人士需要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人士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户籍所在地域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其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如没有户籍的人士需要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逃税后果:
如果居民个人未按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例如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官方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074/content.html
分析:
事实上,中国境外收入纳税对有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影响比较小,没有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被双重征税,和免税、低税的国家和地区可能要补缴。
按照中国的收入来定起征点,很多在国外不需要交税的低收入人群都要补缴。
此外,在国外,好象加拿大年度报税的时候,有很多支出是可以抵税的,而中国是不可以的。
说到双重征税协定,中国目前和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全部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列表: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这个税务协定国家是怎么计算税率的呢?
简单来说,假设老王在拥有税务协定的国家赚了¥10000。他需要向中国申报,并缴纳¥2000作为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加拿大税法,他只需要缴纳¥1000,那么老王需要向中国补缴¥1000;
假设老王在中国需要缴纳¥2000个人所得税,而在某个税务协定国家老王已经缴纳了¥3000个人所得税,那么中国要还给老王¥1000的税——如果老王5年内回国工作的话,¥1000会以抵税的形式退还,逾期作废。
假设老王在没有税务协定的国家赚了¥10000,那么他不仅要向中国缴纳¥2000作为个人所得税,还需根据当地税法缴纳¥2000,这就是双重征税。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因此文章开头那些在当地工作的中国员工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补缴剩余部分即可。
当然,具体实施非常复杂,需视不同情况来处理。
最后,鉴于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对税收的监管趋于专业化,同时各国税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紧密合作,例如被称为让资产“裸奔”的CRS(全球资产共同申报准则),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更新,做好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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